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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高招体检仍要检乙肝
来源:厦门日报 2005-3-18 0:35:17 【字体:小 大】

考生须知:务必到指定医院、复检申请限定3天、患传染病禁入考点

本报福州讯(记者 田家鹏)2005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日前下发。按照规定,我省各地高招体检,均应安排在经省高招委员会、省卫生厅联合审核确定的医院进行,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体检结论无效。

据了解,今年高招仍然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转氨酶(ALT)和乙肝表面抗原(HB-sAg)检查。考生对体检结论如有异议,应在体检结束、填涂“体检卡”后3天内向所在县(市、区)高招办提出复检申请。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考生,亦应在复检结论出来后3天内,向所在设区市高招办提出终检申请,终检由省高招办统一安排在4月27日~30日进行,逾期不再办理。今年省级终检指定医院是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、福建省临床检验中心。

对经体检确认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考生,将被禁止进入考点。对肢体残疾(不继续恶化)但生活能自理,且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,经县(市、区)残联和高招办审核确认,并按规定填写《残疾考生登记表》后,准其参加普通高考。残疾考生在参加普通高考过程中,各级高招办应注意在考试管理规定允许范围内,尽量为其提供便利通道和相应服务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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